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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假 学校存不存在“决定权”?

日前,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一中南校区高二年级的24名教职工,因为周五下午“学校放假”后聚餐饮酒“给广大教师抹了黑”,被县纪委通报批评。

消息传出,网上一片哗然,现全国教师声讨屯留县纪委之“盛况”;也有权威媒体认为纪委矫枉过正;网上更是盛传屯留县纪委书记被免职的消息;还有人认为屯留事件纪委是按指标办事,让教师来背锅顶数……

随着时间的流逝,理性分析的声音不断出现。有人认为屯留纪委对24名教师处理是否妥当的关键在于9月9日周五下午是否为假日。若为假日,纪委则难逃滥用权力之指责;若不为假日,则师出有名,尽管稍显不当,但仍属其职责范围。而事实显示,周五下午,屯留一中高二年级确确实实放假了,这意味着教师聚餐属私人行为,纪委无权干涉。但紧接着又有人质疑,周五非国家节假日,学校无权放假,故而纪委按照非节假日处理聚餐教师合情合法,甚至还需要追究“非法”放假的屯留一中学校党委、校长的责任。

看来,如若不弄清楚学校是否有放假的权利,屯留县纪委此次执纪的公正性就会一直受到质疑,甚至纪委也弄不清楚执纪边界。

谈到放假,我们印象最深刻的恐怕是各大高校的寒暑假了,不仅放假和开学的时间不同,连长短都不一样。不少高校连国庆节七天长假都不完全一样,区别最大的则是高校运动会“放假”。由此可见,高校应该是有安排放假的权利的。那么中小学有没有放假的权利呢?农村的学生可能很容易会想到每年的“麦忙假”和“秋忙假”,各个学校也不一样。每逢月考,由于考场不足,不少学校各个年级轮流放假。像屯留一中这样,由于学生居住远,周五下午提前放假以便学生安全回家,这样的例子也很多。在我们的经验中,学校短期的、临时调整教学时间式的放假应该是可以的。

严格说来,放假其实是学校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”,第一款是“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”,第八款是“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”。可见,学校调整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属于自主管理的范畴,并没有什么不妥当。

以“补课”和“放假”的方式来调整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权利,也就是说,以学校没有放假的权利为屯留县纪委“辩护”是不妥当的。最新的消息是,长治市纪委发布通报称,撤销对屯留一中部分教师的处理决定。虽然这一通报晚了一些,其纠错精神仍然值得称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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